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质检总局、国管局、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副省级省会城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、经贸委(经委)、科技厅(委、局)、信息产业厅(局、办)、财政厅、建设厅、交通厅、商务主管部门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质量技术监督局、机关事务管理局、法制办、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,解放军总后勤部: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(以下简称......